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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內容與立法歷程

瀏覽:8665  來源:通信人在線  日期:2022-1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是我國訂立比較早的行政法規,它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頒布是我國無線電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歷程,開創了現代無線電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新局面。

一、建國初期的無線電管理的立法歷程

解放后我國對于無線電管理工作就十分重視,1951630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發布了《無線電器材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成立后的最早的無線電管理法規。1954925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了公安部于1954723日發布的《無線電器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了《無線電器材管理暫行條例》。該法規的內容主要是對無線電器材進行嚴格管制以鞏固國家安全,此時期的無線電器材基本屬于管制范疇。

1959914日經國務院批準,由當時的郵電部發布的《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規定了嚴格的報批審查制度,嚴格限制無線電臺的設置和使用。196332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共有8條。同年國務院又批準發布了《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規則》,與管理辦法配套使用,規則共631條,其主要內容詳見下表1。這些辦法及規則為我國解放初期的無線電臺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后來由于“文革”的原因,其立法歷程收到了一定的影響。

1:《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管理規則》的主要內容

二、《無線電管理規則》(國發[1978]122號)

“文革”結束后,為了推進我國無線電的管理工作,197862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了《無線電管理規則》(國發[1978]122號),確立了無線電管理的基本工作規則。該規則共有838條,其目錄詳見下表2中。該規則的內容比之前的法規更全面些,如對于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專門作為一章提出來,這是因為隨著無線電技術的發展,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顯得越來越重要。另外,在這之前的我國所有無線電管理立法都是凸顯一個“嚴控”的管理原則。

2:《無線電管理規則》的目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

1986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做出決定,將國家無線電管理工作從軍隊轉入地方,對外開放,全面承擔起統一領導全國無線電的管理工作。至此,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步入健康發展的新階段。與之相適應,我國需要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式法規。

19722月,原國家無線電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從軍隊轉到政府后,很快成立了《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起草小組。經過幾年的調研與研究,直到1991711日《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正式作為國務院待議文件上報國務院常委會。在19939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正式頒布并于發布之日實施。該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里程,開創了我國無線電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新局面,為我國無項目管理事業豎起了新的里程碑。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共有1049條,其章名及對應的條目匯總在下表3-1中。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的目錄及對應的條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當時的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1994年到1998年,陸續制定了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共有9個,將匯總在下表3-2中。另外,在199759日,全國人大批準了我國代表團在日內瓦于19921222日簽署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國際電信聯盟公約》,表明我國在制定無線電管理法規規章時要遵守ITU的相關法規和規則。至此,初步形成了我國無線電管理的法規體系。

3-2: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名稱

欲詳細了解我國無線電通信法規體系的請進入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

1998年我國無線電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將其行政管理職能歸屬于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在信息產業部下設無線電管理局行使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直到后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這期間,以部令的形式出臺了多個部門規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的順利實施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欲詳細了解我國無線電通信管理部門規章的請進入

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加快推進,無線電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無線電臺站數量逐年增多,無線電頻譜越來越擁擠,電磁環境及無線電管理環境日趨復雜,依法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十分迫切。面對新的形勢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有關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無線電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亟需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其修訂的必要性的突出表現歸納如下表4所示。

4:《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1、《條例》修訂過程

2008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伊始,工業和信息化部、原總參謀部聯合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請審議《條例(修訂送審稿)》。自《條例》送審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了大量的調研論證、征求意見、立法協調等審查工作。20145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國務院法制辦的大力推動下,在軍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169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11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以第672號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這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成立以來,歷經起草、上報、審議和公布全過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在《條例》修訂工作中,體現了如表4-1所示的思路。

4-1:《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思路

2、《條例》修訂的內容

本次對《條例》的修訂是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條例》的框架結構進行了調整,并且對原《條例》的全部條款都作出了修改,條文數量比原《條例》多了70%,修訂的主要內容具體歸納為下表4-2-1中的五個方面。《條例》的修訂突出了如表4-2-2所示的“全”、“減”、“增”、“嚴”四個特點。《條例》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調整了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具體表現在如表4-2-3所示的三個方面。

4-2-1:《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4-2-2:《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的特點

4-2-3:《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體現的簡政放權改革精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20161111日發布,同年121日開始實施,共有985條,其章名及對應的條目匯總在下表4-2-4中。若欲詳細了解新修訂的《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請具體查閱下附件。

4-2-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的目錄及對應的條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相關電信法規立法歷程的請進入電信法的立法歷程電信條例的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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