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種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經過全國人大通過的、完整綜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因此如果將我國的電信法律體系分為廣義和狹義的話,可以說目前我國僅處在廣義電信法階段。
鑒于此,我國現行的電信法規體系(廣義電信法階段)包含四個層面:一是法律及法律性決定。如《憲法》第四十條關于保障公民通信自由的權利的約定;再如《刑法》內有關對電信信息安全、電信市場秩序、通信設施保護等的約定;另外,在2000年12月九屆人大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等。二是國家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及中央軍委等頒布實施的有關電信方面的條例、管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三是國家部門規章制度。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含原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公安部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所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和管理規定等。四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包括各省人大通過的本省的有關電信方面的條例和規定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一直以來依據國家的法律、國家的行政法規,制定了一系列的關于信息通信方面的重要規章制度,為我國電信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了可靠的法規保證。這些部門規章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可分為8大系列,確立了我國電信行業行政監管的8項重要的管理規章制度。
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世界貿易大家庭的一個成員,毫無疑問,嚴格遵守國際上在電信方面的條約則本是大國之責。
為此,這里將我國信息電信行業的電信法規體系中現行的法規匯總如下,以供查詢查閱與使用。請注意的是,下述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是以發布令的形式頒布的。
第一部分:法律及法律性決定
法律及法律性決定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并頒布實施的,是以主席令或委員長令發布的。對于信息通信行業的法律包括兩部分的內容,一是由相應法律中包含有信息通信方面的法律條文,如憲法、刑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二是直接針對信息通信行業的專門法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網絡安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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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國家行政法規
國家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及中央軍委等頒布實施的有關信息通信方面的條例、管理規定等,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的,有的是與中央軍委聯合發布。
第三部分:國家部門規章
國家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下屬的國家各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有關信息通信方面的管理規定。國家部門規章成為我國信息通信法規體系中的主要內容,它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管理到位全面,保障有力的促進行業發展。在我國相關信息通信方面的部門規章主要是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包括原來的信息產業部)來頒布實施,但也有像公安部(主要是互聯網與通信網網絡安全方面)、廣電總局(主要是多媒體通信方面)等部門,或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通常是以部令形式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部門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包括下述8個管理方面。以下介紹以工信部令形式發布的管理規定及辦法等。
1、電信業務許可管理的規章
2、電信網間互聯管理的規章
3、電信資費管理的規章
4、電信資源管理的規章
5、電信服務管理規章
6、電信建設管理規章
7、電信進網管理的規章
8、電信安全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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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主要是由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人大制定和發布實施的相關信息通信方面的法規性文件,這些法規僅適用于本地范圍,且通常是遵循上述層面法規結合本地的實際。這里暫不做介紹。
第五部分:電信國際條約
電信國際條約不屬于我國信息通信法規體系,但由于通信的全程全網性及參與信息通信方面的國際合作等,我國也必須要遵守國際規則。這里主要介紹包括國際電信聯盟(ITU)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國際條約與規則,以供通信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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