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譜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種自然資源,但又是國家的戰略性稀缺資源。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與科技的不斷發展建設,各行各業對于無線電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經濟社會對無線電頻率的需求不斷增加,使得我國的頻譜資源日趨緊張。鑒于此,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工信部)在2017年7月3日特制定并發布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40號),以加強我國依法規范頻率使用許可管理和頻率使用行為。
眾所周知,在2016年12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下述簡稱“《條例》”),明確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制度(《條列》第十四條規定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圍繞貫徹落實《條例》,需要制定《辦法》,細化頻率使用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和許可證事項等內容,完善頻率使用規范、監督檢查措施等制度,促進頻率使用許可和監督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是我國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促進無線電技術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因此,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則勢在必行。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下述簡稱“《辦法》”)是我國首次頒布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方面的部門規章,共六章、三十六條,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下述對該《辦法》的主要規定的內容進行簡要的介紹,若要詳細了解該《辦法》具體條款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40號)
一、通用要求
1、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的頻率使用許可事項,即:當事人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頻率使用許可,以及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的活動。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實施許可。下表1-1列出了《條例》規定的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審批權限。
表1-1:《條例》規定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批權限
2、有償使用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欲具體了解我國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規定的請進入。
3、使用許可豁免
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條例》所規定的豁免頻率除外,共有三類,具體詳見下表1-3中。
表1-3:《條例》規定的免使用許可的無線電頻率
二、申請和審批程序
《辦法》結合《條例》的規定,明確了頻率使用許可條件,細化了頻率使用許可的申請材料。同時,明確了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審查程序、審查要求、發證事宜、許可期限,并規定了專家評審、國內國際協調等程序。
1、申請
《辦法》重新明確了頻率使用許可的條件,它是在《條例》規定的四條的基礎上又新增了一條。同時專門給出了頻率使用許可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使用頻率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情況、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依法使用頻率的承諾書等要求。
溫馨提示:我國從2022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表(包括地面業務的和空間業務(衛星業務)的及衛星通信網的),它是對老版申請表(2006年版)的修訂。
欲具體了解我國新版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申請表樣式的請進入。
2、審批程序
《辦法》中明確了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序、審查程序、審查要求、發證事宜、許可期限,并規定了專家評審、國內國際協調等程序。
三、許可證的內容與期限
《辦法》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許可證由正文、特別規定事項、許可證使用須知、頻率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組成。許可證正文應當載明頻率使用人、所用頻率、使用地域、業務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項。對臨時使用、試驗使用頻率等特殊情形,可以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批準文件,與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樣式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期限不超過12個月。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
《辦法》明確了使用頻率應當遵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要求。根據《條例》有關規定,《辦法》明確了頻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轉讓頻率使用權;如需要轉讓頻率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提交轉讓協議,報請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依法使用的頻率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申請。
五、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辦法》強調了對頻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對頻率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了頻率使用年度報告、違法行為舉報處理等制度,并依據《行政許可法》和《條例》有關規定,細化了撤銷、注銷頻率使用許可的情形。
欲更多了解我國對于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評價與核查指標要求的請進入。
六、法律責任
為了確保《辦法》有關制度得到落實,《辦法》在《條例》的基礎上,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擅自轉讓頻率、違反許可證要求使用頻率、偽造冒用許可證以及無線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欲進一步了解我國對無線電電臺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的請進入。
131.39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