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線路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信任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鞏固國防中起著重要作用,為使通信暢通無阻,必須確保通信線路安全。為此,國務院、中央軍委于1982年9月20日聯合頒布了《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28 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通信線路”的概念與范圍
在該規定中,對“通信線路”的概念及范圍進行了明確:郵電、鐵路、軍隊等部門的各種通信線路設備,都適用該規定。通信線路設備包括以下三類:
1、架空線路
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2、埋設線路
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入孔、標石、水線標志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3、無線線路
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它附屬設備。
值得說明的是:由于該規定發布較早,使得后發展的通信線路設施并沒有包含在內,如光纜、無線通信基站、無線分布系統設施等。這些新興通信線路設施的保護也應遵循該規定。
欲更多了解關于通信線路概念介紹的請進入。
二、管理制度
1、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宣傳、教育、協助搶修等。
2、管理責任
各級通信部門。包括巡回檢查、聯防聯控、維護檢修等。
3、犯罪懲罰責任
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包括對偷盜、販賣通信線路設施、器材犯罪行為的組織偵破、依法處罰等。
三、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
在該規定中,對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10種行為進行了明確。有力的保障了我國通信線路的安全。
四、相關保護措施
在該規定中,對通信線路的安全提出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如包括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筑施工、筑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以及相關處罰與獎勵的措施等。
該規定共十三條。若要詳細了解該規定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1982]28 號)
欲進一步了解關于我國電信法規體系介紹的請進入。
362.23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