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頻識別(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術是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一種非接觸式的自動識別技術。所謂射頻識別(RFID)技術,是指通過對射頻信號進行調制和編碼,實現讀寫器與標簽之間非接觸式的數據傳輸,進而識別標簽所含身份信息等數據的技術。主要應用于公共安全、生產管理與控制、物流和供應鏈管理、交通管理等領域。因此,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射頻識別(RFID)技術的應用需求,根據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產業發展情況,并與國際相關標準銜接,我國無線電管理部門陸續對射頻識別(RFID)技術的設備無線特性要求及其管理要求,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以適應射頻識別(RFID)技術在我國的發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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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產業部的“信部無[2007] 205號”規定
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曾于2007年4月20日發布了《800/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技術應用試用規定》(信部無[2007] 205號),以規范RFID技術應用,防止可能發生的無線電干擾。其主要內容有:
1、工作頻段與頻率特性
該《試用規定》要求,RFID技術的具體使用頻率為840~845MHz 和920~925MHz,共10MHz帶寬,其頻率的基本特性要求詳見下表1-1。
表 1-1:RFID技術的工作頻率及基本特性要求
2、發射特性
對于雜散發射限值(在兩頻段的中間載波頻率±1MHz范圍以外),其天線端口詳見下表1-2-1;其機箱端口(含一體化天線)詳見下表1-2-2。
表 1-2-1:RFID設備天線端口的雜散發射限值
表 1-2-2:RFID設備機箱端口的雜散發射限值
同時要求:電源端口和電信端口的傳導騷擾發射應滿足國標GB 9254-1998中B類設備的限值要求;在制造商聲明的極限工作電壓、極限溫度條件下,設備的發射功率和頻率容限應滿足相應技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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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要求
800/900MHz頻段的RFID技術無線電發射設備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設備投入使用前,須獲得信息產業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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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800/900MHz頻段RFID技術是一項新的無線電應用技術,使用范圍比較廣泛,為防止可能發生的無線電干擾,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該頻段RFID設備使用的管理,及時發現處理無線電干擾,保證該頻段RFID技術應用的平穩開展。
然而,上述信息產業部的“信部無[2007] 205號”規定從2024年11月1日起被下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無[2024] 76號”規定取代了。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無[2024] 76號”規定
上述《試用規定》,是我國首次明確了 RFID 設備屬性、技術要求,對促進RFID設備產業在我國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RFID設備技術發展和規模應用,由于下表2-0-1所列因素導致《試用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RFID設備管理的需要。
表 2-0-1:RFID設備技術發展的現實
鑒于此,為進一步促進無線電產業發展,加強射頻識別(RFID)設備的管理,提高頻譜使用效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和《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4月22日制定并頒布了“關于印發《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24] 76號)。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上述信息產業部的“信部無[2007] 205號”規定。下表2-0-2匯總了該《管理規定》與原《試用規定》相比的主要變化。
表 2-0-2:《管理規定》對原《試用規定》調整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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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該《管理規定》,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下述要要求:
1、設備的工作頻段
該《管理規定》要求:RFID設備的具體使用頻率范圍為920~925MHz頻段(簡稱900 MHz頻段,其頻率特性要求詳見下表2-1)。同時,取消了840~845MHz頻段的使用,自該《管理規定》施行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840~845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得該頻段型號核準證的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
表 2-1: 920~925MHz頻段RFID設備的頻率特性
2、設備的發射特性
900 MHz頻段RFID設備的通用頻段雜散發射限值要求(包括:發射機以最大功率發射狀態和發射機待機或空閑狀態)詳見下表2-2-1;900 MHz頻段RFID設備的特殊頻段雜散發射限值詳見下表2-2-2;900 MHz頻段RFID設備的接收機阻塞限值詳見下表2-2-3。
表 2-2-1:900 MHz頻段RFID設備的通用頻段雜散發射限值要求
表 2-2-2:900 MHz頻段RFID設備的特殊頻段雜散發射限值要求
表 2-2-3:900 MHz頻段RFID設備的接收機阻塞限值要求
3、設備的管理要求
其一,關于設備的無線電臺執照許可要求:設置、使用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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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關于設備的型號核準要求: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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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關于設備的無線電干擾保護要求:使用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對其它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如對其它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特別是,在距鐵路軌道中心線最短水平距離33米范圍內設置920~925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應征得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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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關于設備的監督檢查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射頻識別(RFID)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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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具體了解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工信部無[2024] 76號”規定詳細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
附件:關于印發《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24] 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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